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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周课(六十四):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8-04 作者:人社部 浏览量:


1.试用期如何约定?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可以顺延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2.员工提前离职,能领当年年终奖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年终奖计发办法或与职工依法协商明确年终奖计发有关问题。

劳动者离职时符合年终奖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兑现。

3.加班已安排调休,还有加班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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