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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周课(五十三):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4-27 作者:人社部 浏览量:


1.如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社部先后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明确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和各环节需满足的条件。

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2.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地,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因此,仲裁管辖为法定事项,不能约定。

3.如何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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