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周休息日必须安排在周六和周日吗?
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劳动法没有对周休息日的时间进行规定,只在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只要职工同意,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时间就可以不受限制吗?
不可以。按照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且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是不是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300%的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先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是否所有连续工作满12个目以上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般来说,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企业是否要向工作没有放假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