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日前,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
2.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牙齿”。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
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
三是失信当事人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4.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吗?
当然不是!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
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上面其中一条情形,不得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