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决定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这些情况下,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
4.非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经过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吗?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