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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周课(三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1-10-26 作者:人社部 浏览量: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去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4.工资欠条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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