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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程序规范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时间:2018-10-13 作者:吐鲁番就业服务网 浏览量:

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1.1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就业基本信息,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服务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③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需将其所雇员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员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审核合格后,按照《就业创业证》规定内容,填写核发《就业创业证》。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1.2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

(四)所需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携带《就业创业证》;

②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④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⑥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②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对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合格后,给予即时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在相应栏目上加盖登记专用章。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二、信息发布

(一)工作内容

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

(二)服务对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信息收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就业相关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

2.信息处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招聘和求职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求信息进行登记、审校和分类整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授权的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对创业项目的评估、甄别,录入创业项目库。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软件,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微信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失效信息进行清理。

(五)工作时限

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实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按期发布。

三、求职服务

(一)工作内容

给予求职者就业指导和帮助。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登记求职者的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和基本技能;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征得求职者同意后通过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等渠道发布;

4.指导求职者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选择意向岗位;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求职者条件匹配的岗位,向其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通过信息系统、电话、网络、短信等渠道,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督促求职者及时反馈就业情况,并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的相关信息。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四、用人指导

(一)工作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指导用人单位了解日常招聘的基本程序和内容,规范招聘行为,转变用人观念,提高招聘成功率。

(二)服务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招聘信息。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指导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合理调整招聘条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拟定招聘简章,推荐适合的招聘方式;

2.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供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服务,重点帮助其确定用人方向、招聘条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将用人单位及用人指导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4.指导用人单位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选择求职者。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用人单位条件匹配的人员,向其介绍求职者的基本情况;

5.跟踪掌握指导效果,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五、招聘会服务

(一)工作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平台。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招聘信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拟定现场招聘会方案,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场地、规模、应急预案等,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应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申报;

2.发布招聘会信息。收集、审核、整理参加招聘会单位和岗位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绘制展位分布图;检查有关设施及展位安全,落实疏导等各环节;

3.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入场洽谈,监管参会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招聘会有序进行;

4.如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做好招聘会成果的统计、整理、宣传等工作。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六、创业担保贷款

(一)工作内容

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

(三)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

(四)经办程序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工作时限

各经办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情况。

七、就业见习登记、人员组织

(一)工作内容

受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并做好实名制登记。

(二)服务对象

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61号)。

(四)所需资料

档案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及学历相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毕业生学历及专业向见习单位推荐见习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见习单位对接后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3.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到见习单位报名;

4.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由单位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进入见习岗位见习;

5.毕业生见习期间,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与考核,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6.毕业生见习结束后,及时向见习单位提交个人见习总结,由单位出具见习鉴定报告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四)所需资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3.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4.认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六)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二)服务对象

农业户籍,16—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到内地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疆劳动力在疆内有组织跨地区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29号)》。

(四)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询问、现场登记等方式,掌握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就业状态、劳务收入、转移就业培训意向等,填写农村人力资源基本情况采集表,并将采集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新增、减少和从业状态、就业意向发生变化等信息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3.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供求信息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间的信息互通,组织开展地区间劳务对接和协作;

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农村人力资源就业意向变化、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转移输出等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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