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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2020]63号)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时间:2021-01-15 作者: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量: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202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4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2020年12月底前,人社部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且已完成鉴定考试报名的,由鉴定所与考生协商,根据考生意愿,选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证书数据上传工作。

三、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业技能鉴定收尾工作。收尾期间,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做到全程留痕。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继续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和督促试点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技工院校参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统筹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稳妥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序衔接。

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附件: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下载)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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