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7〕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意见》(新政发〔2017〕77号)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现就自治区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各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坚决取消《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坚决取消相关许可和认定事项,立即停止所涉有关考试、鉴定、发证等相关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督查情况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切实做好取消职业资格认定许可事项后续工作
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
(一)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四、强化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服务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中“设定依据”标明的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二)各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三)要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制度,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加强职业资格信息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和公众监督渠道。
(四)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
根据国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续政策,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和技能人才认定统计办法,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积极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联系人:乔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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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