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9〕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有力推动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顺利实施,加大职业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和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职业培训供给能力
1.支持技工院校发挥基础作用。技师学院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40%以上;普通技工学校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达到培训规模要求的,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并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达不到培训规模要求的,不享受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倾斜等政策,不支持新建、续建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项目。
2.引导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600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评估合格,达到培训规模要求的,优先支持新建、续建相关项目;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警告、责令整改、取消(暂停)职业(工种)培训资格、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等处理。所在单位不再支持新建、续建相关项目。
3.支持企业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由企业组织开展的在岗职工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补贴直补企业。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参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条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列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规范、优化职业培训和补贴资金管理
4.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同时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46号)规定,结合本地区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重点产业发
展实际,确定本地区紧缺和特色职业(工种)培训目录,并向社公开。
5.规范实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各地要指导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的单位,优先选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荐教材目录》推荐的教材,确保培训质量。鼓励选用通用职业素质教材开展基本劳动素质、安全生产等培训;推广使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开展各类职业培训;鼓励运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和《职业技能培训教程》开展符合企业需求的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培训。鼓励运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教材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招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满1年,在技术含量较高岗位上工作的新员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合作机构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的,要履行审核责任,确保企业选择的合作机构具备培训能力。
6.确保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补贴性培训全过程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切实加快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度,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或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州、市)财政局要加快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正式文件和补贴资金审核材料后及时完成资金核拨。
7.规范资金渠道、全面实行预拨制。2019年7月29日之后结业的培训,既属于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支出范围又属于从就业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各地要加强各项资金的统筹衔接,重点加快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支出进度。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的培训补贴金额一定比例先行拨付《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社〔2019〕96号)(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通知)有关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出(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不超过50%,其他技能培训培训补贴不超过40%)。同时,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重点群体(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的先行拨付比例与《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通知》规定比例保持一致。“两油铁”企业组织开展的符合《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通知》规定的职工培训,纳入自治区就业培训信息系统管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支出。相关地、州、市专项资金不足的,从自治区本级提取的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8.规范补贴次数和标准。属于急需紧缺培训目录范围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根据《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培训目录以外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标准给予补助。《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通知》规定的“培训补贴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是指,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因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等补贴项目里的任意3项职业培训补贴,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补贴按照每人600元标准核定。
9.进一步规范和精简补贴申请证明材料。个人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向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其中一种,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为“两后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低保证明材料不再提供,改为部门协查。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枃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企业开展培训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职业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
10.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优化申办程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补贴申请等业务由“见面办”改为“线上办”。尽量减少纸质证明材料,除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求提供原件外,申请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时,已在培训、鉴定系统内备案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基本身份类证明可通过系统内、系统间比对、查询的,不强制要求提供纸质版。要进一步严格审核系统内记录的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等,系统内有记录的不强制要求提供纸质版,上述信息系统内无记录的以及劳动合同、初高中毕业证等允许通过系统上传备案。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实现参训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査。
11.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切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跟踪问效不够、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
三、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2.大力开展家政、邮政、快递、道略运输职业培训。将家政服务业职业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补贴性家政服务类职业培训不少于8000人,所需培训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将物流类职业(工种)纳入当地急需、紧缺工种目录,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加强货车司机培训教育,为转岗货车司机提供再就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
13.进一步加强基本劳动素质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加强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在原有课程基础上要充实“三学一去”内容。国家通用语言培训须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同步开展,符合条件的,同时给予培训补贴。
14.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有创业愿望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网络创业培训活动,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地要按照《创业培训标准(试行)》,根据教学内容和技术要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资源积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创业成功率。
15.加大困难企业职工培训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含初中级就业技能培训)全部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各地纳入稳岗返还政策享受范围以及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均享受困难企业补贴性培训政策。要及时对停产停工企业开展全员培训,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9年年底前所有困难企业均组织开展培训并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