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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224号)

来源:人社部网站 时间:2018-08-01 作者:吐鲁番就业服务网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8〕2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是我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的战略地位特殊,面临的问题特殊。近年来,民办学校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民办学校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教学管理不严格,专业设置与办学条件不匹配,学生实习管理不到位,联合办学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服务总目标,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一)严格规范设立审批。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要组织专家组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增加培训职业(工种)。

(二)严格对举办者、校长的资格审核。要坚持政治标准,从严审核举办者资格和校长的专业背景、遵纪守法和诚信情况,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举办者、校长、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具有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一律不得审批设立民办学校。

  三、规范职业培训活动

(一)严格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类别开展培训,严禁将办学资质承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严禁利用职业培训资质开展中小学文化补习和语言类培训等非经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严格办学场所管理。民办学校更改注册地址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学点。民办学校在注册登记的办学场所之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学点的,由分支机构或办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设立学校审批管理。

(三)严格异地培训活动管理。民办学校跨行政区域开展培训的,应由培训活动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办学能力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可准予开展培训活动。异地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四)严格联合办学管理。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同办学层次及资质的学校。联合办学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民办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技工学校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以学籍注册金、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学校按照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坚决禁止乱收费。

四、依法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学员管理制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推荐就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选用懂得教育管理、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

  (二)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核准,其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在校外兼职。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撤换。

(三)严格教师上岗要求。各学校聘任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有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言行者不得在学校任教任职。

(四)严格教育培训标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学校教学能力评估检查,对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该职业(工种)培训资质。

(五)严格实习管理。民办技工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或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严禁学校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安排二年级学生参加企业社会实践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不得占用正常在校时间。三年级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学习,立师德,重育人。要开设思政课程,对学生开展成长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国情区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使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与思政教育工作形成协同效应,引导学生立业先立德、为艺先为人,培养合格技能劳动者。

  (七)严格教材使用。职业教育培训教材、国语教材、基础劳动素质等培训教育必须使用规定教材,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或自编教材。 

 五、强化日常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监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和“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相关情况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开展检查评估,开展诚信等级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诚信档案。要监督民办学校将所有培训信息按要求录入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监管和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民办学校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民办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加强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除水电、消防、餐饮、交通和实训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三)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将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文下发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一次民办学校清理整顿活动,加大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或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收取费用、开展职业培训的个人和单位,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18年10月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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